商标案例:与“BGG”近似,“BC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43093135号““BC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5240号
申请人:陈金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93135号““BC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657号“B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72220号“京粮B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标识品牌使用授权书、发票、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CG”与引证商标一“BGG”、引证商标二认读外文部分“BGG”在文字构成、文字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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