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应明确这三个要素

随着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税务行政许可仅保留7项。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延期缴纳税款是一项授益型行政许可行为,有助于缓解企业因特殊困难导致的现金流紧张。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部分配套条款法律层级较低,税务机关在执行规定时存在一些争议,建议对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明确“不可动用资金”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进行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上述规定的补充性条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当期货币资金除了可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外,且不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提出了“不可动用资金”概念,对“当期货币资金”进一步细化。“不可动用资金”降低了企业申请门槛,但是在运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不可动用资金”是一个新的概念,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出现,且《通知》中没有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合理解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给实际许可操作带来较大难度。《通知》明确了“不可动用资金”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数量多,需要税务人员做具体鉴定,这对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主动引入“不可动用资金”概念,并对概念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将“不可动用资金”上升到法律层面,让广大纳税人知晓,做到行政许可过程的公正、公开。
 
区分“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付职工工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此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提交6项必须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其中应付职工工资作为法定扣除证明材料,对于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资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执行时,部分税务人员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混同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付职工工资”。
 
造成两者混同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应付职工工资”和“应付职工薪酬”都是负债类的会计科目,但从存在时间、概念内容以及核算方式等方面,二者都存在较大区别。首先,存在的时间方面,“应付职工工资”是执行2007年新会计准则前使用的科目,而“应付职工薪酬”是执行2007年新会计准则后用的科目。目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已经取代“应付职工工资”作为项目列报。其次,包含内容方面,“应付职工工资”只核算工资,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内容。由此可见,职工工资是基本生活必需的收入,而职工薪酬就是奖金和福利以及工资的综合体。再次,核算方式方面,“应付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而职工工资是“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的二级科目。
 
以上可以看出,“应付职工薪酬”与“应付职工工资”的概念有很大不同,容易造成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条款的争议。为保证条款的适用性,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修订频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此条规定首先要与新会计准则保持一致,选用新的概念“应付职工薪酬”,减少税会差异,便于纳税人理解使用;另外,要明确概念的适用范围,对于“应付职工薪酬”的适用范围可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或者授权税收部门规范性文件给予进一步明确,避免法律法规频繁变动造成立法的不稳定性,降低税务人员执法风险。
 
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起止时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条规定赋予了审批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最长三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可以确定延期时间。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延期缴纳起止时间进行明确。具体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将三个月确定为纳税人税款所属期后的三个月,有的税务机关将其确定为纳税人税款申报期满后的三个月,有的税务机关将其确定为行政许可确定的日期后的三个月。
 
一般意义上讲,税款缴纳的时限性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纳税义务起始时间,主要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限;第二种是纳税所属期限,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限;第三种是税款缴库期限,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属纳税期满后,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所属期限和税款缴库期限的具体规定。
 
这三种期限对于纳税人来说意义和作用不同,税款缴库期限发生在纳税义务起始时间和纳税所属期限之后,时间最长,对于纳税人来说,按照税款缴库期限作为开始时间计算延期缴纳税款来缓解资金压力最有利。笔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时,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起止时间,在赋予审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再予以明确,以便于更好地服务纳税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以上就是如一转让网关于 [延期缴纳税应明确这三个要素] 的介绍。
想要获得更多需求和帮助请直接 【在线咨询】或是添加微信号【19008205409】 我们客服顾问免费为你解决各种公司及财税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复制

服务监督

全程监督有保障

安全保障

SSL/TDE数据加密

售后无忧

不满意随时退款

专家解答

平均4年行业经验

百科资讯

财税知识

企业百科

友情链接

微信客服

服务热线:(9:00-18:00)

19008205409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