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扩展阅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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