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商标侵权案最终审判结果

  葫芦娃商标侵权案最终审判结果。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对葫芦娃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案迎来一审判决。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我国知名国有动画企业。前身是东北电影制片厂卡通股,1949年成立美术片组,次年迁到上海,隶属上海电影制片厂。

  葫芦娃是动画片《葫芦兄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及衍生作品中的主角,每一个都本领超群,为救亲人前赴后继,与妖精们战斗,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成为80后和90后的经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3695541号“葫芦娃一家人”商标,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葫芦娃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故将其告上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娃”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时,具有在先权益。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注册“葫芦娃一家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故判决撤销了知产局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知产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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