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诉萤火虫商标侵权案最终判决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欧普公司诉萤火虫公司商标侵权案。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欧普照明的产品涵盖家居,商照,电工,光源等领域,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照明企业。
成都萤火虫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与零售:照明器具、电气设备、五金产品。
欧普公司经调查发现,萤火虫公司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欧普”“欧普电工”字样,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5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萤火虫公司的行为事实上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权,故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萤火虫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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