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VOSKA”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马鞍山沃斯卡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857220号“VOS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67459号“沃斯卡VOSKAR”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3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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