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出来了!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就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公司)诉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圣象)、济宁太阳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济宁太阳福)、马某、马某军、青岛行走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行走者商贸)侵犯其“圣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1、圣象公司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专业从事木地板及相关产业为主以及家居系列产品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研究和销售、服务的企业。

  2、涉案商标

  圣象公司称自己是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第5978041号“圣象”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地板、墙板、半成品材料等商品。而后,“圣象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事件回溯

  圣象公司发现济宁圣象将“圣象”作为企业字号,且与济宁太阳福、马某、马某军共同生产、经营、销售木地板产品,行走者商贸销售涉案产品,上述五方共同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青岛中院。

  4、法院判决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确实侵犯了圣象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且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济宁圣象立即停止侵犯圣象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济宁圣象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使用与“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济宁圣象赔偿圣象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7.1万元,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小编会及时为大家带来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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