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与时代同行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核准使用商品及服务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限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

  该标志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3日正式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标志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并要求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而且以庆祝活动标志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庆祝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为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可有效防止被他人用于商业性用途及乱用、滥用,并防止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庆祝活动标志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我国的国家尊严和形象,有必要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该特殊标志。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并于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多层次保护特殊标志的立法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特殊标志相关保护工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并不直接表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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