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权利保护不等于版权流氓维权想法没有错

  除了视觉中国和黑洞的照片之外,还有坐在奔驰发动机罩上哭泣的女人。事实上,这两个事件都说明了一个现象,即很难保障权利。说这个过程“悲惨”并不算过分。与汽车等有形财产相比,保护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权利更加困难。因为无论是所有权、侵权还是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人更难提交证据。这也是为什么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长期以来有一句谚语说“难以证明,侵权成本低,赔偿金额低,权利保护成本高”。

  考虑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为了节约保护权利的成本,提高保护权利的效率,在侵权事实较为明确的一些领域,“商业权利保护”和“权利保护公司”等模式逐渐出现并受到用户的欢迎。虽然“商业权利保护”、“权利保护公司”或一些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运作模式不同,但其核心实质在于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或授权,通过集中诉讼对版权和商标权进行权利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和利益等权利义务,权利保护代理人负责诉讼活动,获取实际经济利益。

  可见,“商业权利保护”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优势,降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促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形成。作者试图解释“权利保护源于侵权,权利保护源于侵权”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什么是合法合理的维权方式?换句话说,“商业权利保护”模式是合法的还是道德上负责任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至少需要证明以下事实:他有权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被告实际实施了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给他带来的损失等。一旦证据链确立,被告必须为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原告是权利人还是代理人。

  如果一切正常,“商业权利保护”是无可指责的。然而,市场是以利润为导向的,尤其是当各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不相匹配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保护权利和敲诈勒索为幌子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授权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版权用于保护权利,这显然是法律无法支持的。

  视觉中国“维权”行为引发公众批评和愤怒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以“权利持有人”的身份占有了公共领域的作品,并进行了大量诉讼,迫使这些作品的使用者服从法律,为他们没有权利的作品的使用权付费。

  不可否认,“商业权利保护”在权利保护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如圈内众所周知的“权利缺陷”和“打包销售许可”现象。这些行为需要得到行业的加强,公众的监督和法院的驳斥。然而,我们不能简单而粗略地得出一个完全否定“商业权利保护”的实际作用和社会价值的结论。

  一般来说,公众应该尊重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无论是原始权利人还是行使权利保护的商业主体。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鼓励原创和创新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摒弃各种“拿来”的落后行为,真正树立尊重原创的意识。因此,我们不能轻率地贴上“版权流氓”的标签,以保护“商业权利”和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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