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浅议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凝聚企业的形象与信誉,代表企业无形的财富,由于驰名商标属于国家商标保护范围,而国际商标保护分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与马德里商标国际保护,我们以驰名商标为例,浅议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什么是国内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通俗涵义可以概括为: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浅议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对驰名商标保护不完善,依据《商标法》第13条、14条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相关法规如下:

  第13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的《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区分中国驰名和外国驰名两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的标准是仅对中国驰名的商标提供保护,很大原因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相对模糊,不利于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在实践中很多因素导致对在外国驰名的商标一定程度上的歧视。

  第14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通过上述对于国内商标驰名保护相关法规,可看出还存在众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驰名国际商标保护的法规及保护目标认定不明确。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了解到关于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详细概念。

  第2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从这些未完善的法规就可看出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不够完善。如需提供任何国际商标保护咨询问题可直接拨打:获得一对一周详服务,本文对于此资质办理介绍不够详细,不如关注“如一转让网”公众号为您提供更多精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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