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工商登记法规

  总公司想要设立分公司,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两点,一是登记管辖,二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登记分公司,接下来带您一起了解分公司注册工商登记法规。

  《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这两条对于“公司主要办事场所”提出要求,那么如果非主办事场所,就要涉及到分公司注册登记问题了,在看看相关法规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关于此点你要考虑到“公司以外的经营场所”是指什么场所,比如说同一个城市,A区为总公司,B区为分公司,两者在同一城市,答案是面临的审批机构不同,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并没有明确的答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注: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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