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保险补贴(深圳)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材料

1、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股东信息表)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身份证

4、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申请的,提交单位委托办理介绍信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6、代办人身份证

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机构于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打开链接)点击“在线申办”,跳转到申办页面填写信息,上传所需材料,打印表格进行预申请。预申请后,申请人携材料于失业人员所属的区综合窗口申请。

2、受理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机构的银行账户。为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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