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场租补贴(深圳)

补贴标准

1、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

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

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残联配合)

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

1、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股东信息表)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身份证(来深人员提供)

4、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申请的,提交单位委托办理介绍信

5、代办人身份证

6、经房租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

7、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8、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内容一致)

申办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单位于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立即办理”,跳转到申办页面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打印表格进行预申请。

2、受理(当场递交材料可邮寄)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办结(当场)

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4、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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