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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