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趁早!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为什么一定要趁早?


一、从政策方面来讲


近几年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加上创新创业政策的助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毫无疑问,高企认定政策必将逐步收紧,认定门槛必将逐步抬高。


二、从企业好处来讲


1.税收优惠。通过高企认定当年即可减按15%税率享受所得税优惠。通过认定越早,享受优惠也就越早;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在早期的成长助推作用也很大。


2.认定补贴。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资金补贴。换言之,目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可能额外赚钱。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政策收紧,试想补贴会一直给吗?哪天突然没补贴了,不仅得自己花钱去认定,而且政策收紧了通过还会更加困难。所以,一般都在当年的高企认定结束后,即启动次年度的高企认定准备,早准备、早规划、早立项。

02
前期准备工作少不了


1.梳理知识产权情况。想要在2021年申报高企的企业,现在就应该开始全面梳理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查缺补漏、提前布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且不再只是数量多就能拿高分的局面了。现在保证有数量的同时还要体现有质量的存在,这个质量表现在知识产权类型、与产品的相关度和技术先进性等方面。


2.提前归集财务费用建立科技财务体系。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而如果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独列支研发费用,那么必然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高企认定时,才临时按照“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有时甚至都是在做无用功。因此,提前归集财务费用是十分重要的准备环节。

3.事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4.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主成果一般有硬件、软件、工艺、方法、服务等,副成果一般有标准、专利、论文、图纸、著作、报告等。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的认定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因此,在这一项做好工作,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5.及时建立研发机构,规范组织管理。高企认定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对研发流程的梳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奖励政策的体现都要明确规范。


03
后期维护很重要...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既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又要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在投入和创新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三年后复审合格,六年后重新认定过关,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执行的缴税优惠;到地方科技局备案、申请享受地方科技资源的支持和地方科技局的指导。


2.稳定投入研发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企业要持续创新,持续发展,必须有持续的投入。而且,研发费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是一票否决指标。因此,每年初,企业都要按销售收入计划,按规定比例,制定研发费投入预算,确定企业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确定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的预期数量和质量,有计划的开展研发活动。


3.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企业认定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也是一票否决指标,同时,也是检验研发费投入效果,检验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从研发投入上保证了科技人员的创造,必须对科技人员的创造目标提出专利申请的要求,把创新和改进及时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企业科技人员承担职务发明产生的智慧成果权属于企业的需要。因此给经费、给项目、同时要制定专利申请目标,建设主动积极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度。


4.积极进行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当前的专家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实行市场评价,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鉴定是一个发展方向,但目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各级政府科技进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化成果指标,申领许可证等,都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意见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对企业而言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年初企业在给科技人员下达项目研究的同时,就必须提出成果鉴定的要求。给经费,要新产品、要成果,也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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