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举证流程是怎么样的_举证的注意事项

决定一场知识产权胜负的在于双方的举证以及质证,举证环节需要按照具体的流程进行。所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举证流程是怎么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知识产权举证流程是怎么样的

  1按证明主题划分大顺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证据有50份,如何安排顺序?最好的做法一定不是直接对这50份证据从1到50进行排列,当然也不是按照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这种证据种类去举证,而是先把他们分别归入相应的证明主题中,再对证明主题进行排序。

  所谓证明主题,是每一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的事项的抽象概括。证明主题一般应是多层次的,我们可以从大到小划分这些主题,然后依次对主题的顺序进行排列。

  比如任何案件都可以分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案发、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证据”,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来说,这三个主题就按照现在的顺序排列即可。

  接下来,我们对“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再划分证明主题,并对这些具体主题排列。以普通刑事类犯罪为例,这一大主题还可以再细分为如下主题:第一是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第二是证明发现并勘验现场的证据;第三是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痕迹归属的证据;第四是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死因问题)。上述排列根据的是时间顺序,这是最常见的证明顺序,因为人们对这种顺序最熟悉。

  2、最先证明的主题争议别太大

  人们对于最先出场的内容印象最深刻,所以最先进行证明的主题不要有太大争议,因为太大的争议会让你的举证从一开始就显得举步维艰,给人一种证据不足的感觉。

  比如上面举出的普通刑事类犯罪案件,如果是一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那很可能证明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会引起较大争议,最好不要最先证明这一主题。此时按时间正叙的顺序恐怕不太适宜,而倒叙法则是一个不错的替代。比如首先出示证明发现犯罪结果的证据,再出示证明勘验相关现场并提取相应物证、痕迹的证据,进而出具证明相应痕迹归属于被告人的证据;最后出具案件发生经过的证据。如此排列,将比较有争议的证据放到了最后,不会造成刚开始举证就备受质疑的情景。

  以上都是对证据证明的主题进行排序

  3、每个主题下先举最有力证据

  在每个具体的证明主题之下,还应该有若干份证据,我们可以根据视角不同再对这些证据再归类。比如同样是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亲笔供词属于加害方视角,被害人陈述属于受害方视角,目击证人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属于中立方视角,出诊急救医生属于专家视角。

  一般来说,一个主题中最先出示的证据应该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如上述划分的不同视角的证据,其中中立视角的证据最有力;而中立视角的两份证据,由于目击证人对案件的描述可能更加完整,故可以先举出目击证人的证言,然后再播放现场监控录像。

  每个主题最好也应该有强有力的证据结尾。还是上述的例子,将出诊急救医生的证言放在本主题的最后举出最为适宜。

  4、确证或补强证据配合主证据

  在个具体主题下,还应该对证据进行主证据与补强证据、确证(补正)证据的区分,每一份主证据下配合出具补强证据或者确证证据。比如上述案例中,证明案发现场经过的监控录像是主证据,证明该监控录像中的时间与正常时间相差3分钟的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是补正证据;再如,证明案发经过的目击证人证言是主证据,证明案发当场光线足够一般人看清10米之内发生的事件的某当时也曾经过现场的证人证言属于补强证据。

  一般来说,主证据出示之后应该立即出示确证、补正或补强证据,以使得主证据主张的事实更清晰而透彻。

  5、笔录与物证、书证交叉配合

  不论什么类型的笔录证据都是相对枯燥的,书证也是如此。因此在出示这些证据的时候,最好能将物证穿插其中,吸引注意力。

  此外,如果有可能,可以在宣读证人证言的同时,配合展示相关的图片、图表、电子文档等可视的其它证据。比如某单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中涉及相关的单位规范内容,并且这些规范文件也提取并作为了案件证据,那么就可以在宣读该证人证言笔录的同时,借助多媒体设备将这些规范性文件出示在屏幕上,并在宣读到涉及文件内容的部分时,向法庭强调文件中的内容。这样既可以增强人们对两份证据的印象,还能提高举证效率,不导致证据证明内容的先后重复。

  6、专家证人通常可以放在最后

  一般来说,专家证人是适合的最后证人。因为他的证言往往能够概括之前的证据,总结存在的问题,回答对之前举证的相关疑问,并且也最强有力。

  比如前文举出的被告人不供认作案过程的命案,可以把证明被害人死因的证据作为最后的证明主题,然后把专家证人放到该主题的最后出庭,以他强有力的证明结束主要犯罪事实的举证。

  7、大顺序稳定基础上灵活调整

  最后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大的顺序需要稳定,但个别证据的顺序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灵活掌握。比如被告人临时提出了一些辩解,这些辩解恰恰可以被某份证据有力反驳,并且立即反驳将会使庭审效果更好,此时就可以临时将这份证据调整过来向法庭举证。

  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的独特之处,我们需要根据这些仔细考量不同举证顺序的优劣,从而找到一种最合理的顺序,以一种符合逻辑的、渐进式的方式展示案件的证据,让案件事实更容易被理解。

  二、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三、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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