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已征应免税款可抵减或退还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公告明确:对多份文件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该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税〔2017〕44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2017〕48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财税〔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财税〔2017〕90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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