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如何防止商标被撤销?

商标撤销?商标注销?不都是失去商标吗?有什么不一样?相信不少人都分不清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本质区别,也不知道因为什么被撤销和注销。下面,我们来区分一下: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商标撤销的事由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主动撤销,如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沦为行业通用名词:比如之前“u盘”就是商标,后来被广泛使用后,该商标就被撤销了。

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撤销,也就是常说的“撤三”。

争议撤销: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能够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一样或类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商标注销的情况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权利人不再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需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例如:商标权利人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可以自愿申请注销其商标;

如果商标权利人死亡,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后不可以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能够重新申请。

对于商标所有者来讲,商标撤销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要防止商标被撤销,就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的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

当察觉到商标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危险时,企业应通过广告或媒体向公众声明该商标的所有权,提醒他人不当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当我们的商标被提出“撤三”时,需要拿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有意识的留存、整理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这样,任凭谁提出“撤三”,我们都可以有力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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