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企业办税,又取消了一批办税证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
  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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