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让商标资源再利用 降低闲置现象

商标撤三申请是对商标资源的再利用,因为掀起的商标抢注风波让大批的商标资源被抢注,最后导致了商标注册越发困难,而因抢注被闲置的商标也越来越多,国家为了杜绝该现象的恶化,所以允许企业通过商标撤三申请的方式获取闲置商标的使用权。

一、商标撤三怎样办理

1、直接去商标局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2、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收到撤销申请后,商标局会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4、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撤三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商标资源,让所有被闲置的商标都能够有重见天日再次发挥作用的机会,企业办理商标撤三申请也是另一种充分利用商标资源的方式,商标只有被使用才能体现出价值,才能有意义的存在,因此那些被闲置的商标最后只能通过商标撤三申请的方式来重见天日再次获得商标该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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