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賄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者;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印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 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选举,委派,聘任了有上述情形的人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如果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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