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办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局负责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市工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或市工商局委托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其他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市工商局委托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五、提交材料目录
  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负面清单内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注:
  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企业的名称;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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