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药品批发企业变更的验收

上海市对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的验收:

1.申请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经营范围的企业,自收到“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批文后,应按规定实施筹建。筹建完毕,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变更验收申请审查表》报告筹建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完整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和《关于转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将变更内容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记录,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若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许可验收。

3.陈述申辩听证,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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