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流行语知名度高,商标注册申请价值更高?
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由此可见,网络流行语能否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其先决条件是该商标需要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若网络流行语商标缺乏显著性,该商标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价值趋近为零。因为在网络中被频繁使用,网络流行语商标容易被认定为已经通用化,缺乏显著性。如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小鲜肉”,最后被商标局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而驳回。 二、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 《商标法》规定一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或者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 因此网络流行语商标要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定不能违背《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条例。一些网络流行语十分接地气,却也格调低下,如“MLGB”、“草泥马”等;若以这些流行语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为注册商标,很容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MLGB”商标曾得到过核准注册,最终却还是被宣告无效;因为审查员认为维持“MLGB”商标注册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视为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进而危害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概而言之,将网络流行语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有一些限定条件,该商标不能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需要具备显著性,如此才有可能核准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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