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告诉你懂注册公司相关知识的重要性-

       南国都市报12月27日讯(2013年,31岁的周某以母亲、妻子的名义注册公司,并在海口海甸岛万恒城市花园租房办公。当年,周某以公司名义签订两份合同,收取两家公司合同款共计20多万元。这些钱,他拿1万元交定金,其他的都拿去自己用了。合作公司找上门来时,他竟玩搬家的把戏。经海口中院终审判决,周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0月,周某在万恒城市花园租了一套房,第二年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输变电配套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公司的股东是他的母亲和妻子,但实际上她们并不参与公司事务,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均由周某负责。起初周某经营还算顺利,签下了一些合同。尤其是与海口某照明公司及孟某某的两份合同,合同价款近30万。照明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合同向周某注册的公司购买箱式变电器2台,合同价款17万元。2013年7月,合同签订后,在周某的催促下,对方将14万元合同款支付到周某个人账户。同年10月、11月,同样与周某公司签订了购买变电箱合同的孟某某支付给周某9.15万元。   收了合同款后,周某拿了1万元支付购买变压器的定金,其余的钱都被他拿去买彩票、赌博等。在照明公司催促下,他退了6000元。钱花了,周某没办法履行合同,他偷偷将公司搬离注册地址,一直不给合同方还钱。无奈之下,受害人报警。警方介入后,周某退还其中一人6000元。   2014年8月25日,周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红岛边防派出所投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周某不服,上诉称,其与照明公司、孟某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其已经履行合同,也没有失去联系,同时,所得款项部分用于项目,部分用于日常花销,不构成犯罪。   海口中院认为,周某将收到的合同款几乎挥霍殆尽,在受害人催促履行合同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且拒不退款,后又将公司搬离注册地址,导致受害人无法联系到他,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亦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周某主动投案,部分退赃等情节,海口中院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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