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税法》,加强天津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34号)有关规定,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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