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延长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至4月24日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1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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