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有哪些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产品名称是对图片或者照片所示外观设计申请的产品类别的说明。使用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设计一致,并准确、简明地标明需要保护的产品的设计。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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