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注销和清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成都公司注销的流程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相信你们都已经知道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说明在注销登记时要提交清税证明。但是各地已经开始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贵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要清税证明。下面中政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企业注销和清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之后,多证合一,因此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后,就已经完成了税务登记,不用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要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以向国税、地税任一方期初清税申请,清税完毕后受理机关要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对于一照一码企业,不能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不出具“清水证明”,如果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只能说自身没有理解政策,没有对未登记企业尽到监管职责。

3、清税证明的依据

中政小编提醒你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还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而不是使用既有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未登记证明”是不合法的

一照一码商事改革之后,税务机关出具“未登记证明”证明企业未登记,且不予清税的行为,是对税总局文件理解落实不到位的表现,也违背了国务院改革政策的初衷。

五、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无需清税证明

从2017年3月1日起,简易注销全国推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不用提交清税证明,但是相应的企业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需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清税证明要按文件样式出具,并盖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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