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问题知识解答!

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出现很多问题,小面小编就给大家对商标注册申请时出现的问题做出了解答:
 

1.商标图样补正时,需要贴图样吗?

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如果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中国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补正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该如何补正?

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

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3.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则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4.申请时,我已经报送了商品说明书,为何还下发补正?

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则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5.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6.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正?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7.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8.我是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两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9.我是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正通知书,补正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10.拿到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就可以使用商标了?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11.我的受理通知书丢失,请问能否重新补发?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没有补发流程。如果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应来函说明原因,商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发。

12.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未打字或印刷的。

·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申请,未附送肖像人授权书的。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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