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出资、资本及组织形式

 

 1.外商投资者的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来出资,也可以使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者也可以使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商工业产权投资者使用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二是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

 2.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技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技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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