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各类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审批要求终与《公司法》接轨

【导读】: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以2015年第2号令发布《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对涉及外资、内贸、对外援助的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取消外商投资和国内贸易等领域的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或要求,对于外商投资实务有重大利好。

众所周知,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之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没有最低要求。但是外商投资领域存在多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外商投资公司设定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实缴资本的要求。比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等等。审批实践中,虽然该等规定有悖于《公司法》之上位法规定,但审批机关仍然继续执行该等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给外商投资造成障碍。

此次商务部以部令形式明确废止或修改有关条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审批实践终和《公司法》规定接轨。《决定》删除及修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内容较多,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外商投资领域注册资本的重要变化。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取消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取消使得拟到新三板或地区股交中心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最低注册资本上的障碍扫清。

二、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

外商投资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金额门槛取消,但同时,关于必备投资者在成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前管理的资本规模仍没有任何变化。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

外商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除有限责任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亦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资产规模以及在华实际缴付出资规模的要求仍然保留。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取消

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未实缴出资股权亦可出资,股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取消。

此外,决定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包括:

1.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3.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此次商务部以部令形式明确废止或修改有关条款,在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优化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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