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货物代办的规定

一、代理企业货物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指的是外贸企业或是其他出口类型的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为其代办出口货物产品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包括:受托单位拥有进出口权,对于出口货物产品不作进货跟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计算处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的业务当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委托企业属于自营出口销售类型。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开始由受托方处理退税改由委托方来办理退税,受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通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都由受托代理的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经实际结汇之后,到所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部门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录入证明的相关内容,并且跟有关的电子数据核对确认无误之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专用于出口退税),协议另有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跟其它出口货物一同报关出口或是一起收汇核销的,还需要附送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或是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跟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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