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要求

名称预先核准,意思指的是,企业在工商办理注册登记时,必须先进行企业的名称预核准,这个手续主要是看看该名称有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没有其他公司重名,同时审核用名是否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

一、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有限公司的名称一般由这几个部分依次形成:“深圳(市)+字号(商号)+行业(也可是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2、其中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经核准或注册过的相同行业或没有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里的字号(商号)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的;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经注销登记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中冠有“广东”的公司,必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范;  

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者其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需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需要由二个或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允许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有明示或暗示有超越该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公司名称冠“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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