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使用须知

一、年报范围

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和程序

商事主体中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监管所(科)报送。

四、年报信息公示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深圳信用网”上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

五、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六、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后不需要加盖戳记。

七、违法行为处理

(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向社会公示,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15。

九、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事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三)企业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前,需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手机扫描右侧二维码登录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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