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深圳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深圳市场监督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深圳市场监督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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