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公司」 如何预防企业因拖欠员工工资恶意注销公司

恶意注销公司: 如何预防企业因拖欠员工工资恶意注销公司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答案:公司解散注销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你依然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 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劳动纷纷赔偿,怎么办?

注册不能逃避赔偿责任的,不用怕法院会执行的!

其他答案:跑不了的,一样得赔偿,起诉原法人

恶意注销公司: 恶意注销公司如何追债? 爱问知识人

恶意注销公司 追债的方法: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展开全部

恶意注销公司: 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申报债权,追股东责任。

其他答案:因此,应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若公司在注销前进行了清算(1)若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若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公司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经清算,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3) 公司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但公司账上无法查清欠债权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证明公司清算报告虚假不实。个人认为债权人可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2、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恶意注销公司: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也就不用还债。显然,这样的做法对公司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那么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传世sf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清算主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毕竟还是人为的在操作,恶意注销公司虽然是公司行为,但归根究底还是股东在其中逃避责任。所以,在遇到公司恶意注销的时候,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变更被执行人,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由股东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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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公司:遭遇恶意注销公司怎么办?

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 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恶意注销公司:大股东借着疫情恶意注销公司,小股东咋办?

非请自来。

注销公司,分钱呗,呵呵。

不知道怎么理解“恶意”,相对而言,注销公司很难或无法区分“恶意”、“善意”,更多的是,是否合法才是问题之所在。

不管是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大股东依法定的程序将公司注销,即为合法。比如,像这里说的大股东,估计所持公司的股份应该是占很大的比例,没有特殊约定,每一份股权就是一份表决权,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基本没小股东说话的余地。简单来说,像这样的情形,公司一切事务大股东说了算,不需要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包括注销公司。

再说“恶意”的问题,如前所述,怎么个“恶意”法呢?不经过法定注销程序,估计公司也很难注销。当然了,也排除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如果大股东确实存在通过弄虚作假致使公司注销的,小股东也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所以,不知道怎么“恶意”,不好判断。像我的理解,如果只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由于利益的分配的分歧,引发的经济纠纷,并不足以说明注销公司的程序存在“恶意”。

道理很简单,事情不清楚,不好判断。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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