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徐州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1、我的单位目前为止仍未注册,名称未确定,发生的相关筹办 注册徐州公司费用在向对方索取单据时,如何填写计量?若名称与之后

的不完全一致,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2、假定母公司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建立新公司的筹备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筹备组承担,挂在母公司的往来账,待新公司成立后偿还。后因因故仍然成立新公司了,该部份应收款项如何处理?可以必要转为母公司的其间费用还是必需通过坏账核销程序中?如果必需通过坏账核销程序中,需要资本伤亡报批吗?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明确具体的定义。原《企业个人所得税组织法法律法规》(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月内至开始制造、经营管理(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其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薪水、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品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人民币和资产生产成本的汇兑诸家和贷款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一般来说是指企业取得《名称事先核定申请表》上注明的年份。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业执照上注明的年份,这个时代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单据上名称应该是《名称事先核定申请表》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单据上名称与之后注册公司的名称不完全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份确凿,证明了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一般来说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工作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管理工作企图具体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制造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能长时间 注册徐州公司审批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多方形成的来往坏账,根据《商务部关于下发〈企业资本伤亡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必要〉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明确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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