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条件」上海公司注册的不得重名原则

是指经

的公司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反复。亦即,在立法规定的某地域范围内,某名称已被登记为一个公司的名称的,则不得再被同时登记为其他任何公司的名称。不得重名准则是一公司逐一名称准则的当然要求,也是一公司一名称准则的延伸,同时还是公司名称专用权排他司职的体现。这里重点项目需要探讨的难题是不得重名的地域范围内。即究竟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公司名称不得反复?从各国的有关规定看,基本上都是赋予一定区域内范围内的限制。或限于省级区域内范围内,或限于市、县区域内范围内。如韩国《商法典》第19条规定:“在同一市、镇、村民,不得为经营管理完全相同开业,而登记他人登记的钱庄。”奥地利《商法典》第30条规定,商业性名称必需与同一周边地区登记的商业性名称有明显差别,只要可能发生混淆,就须在名称中 公司注册条件加入差别印有。依中华民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不得重名。。如果企业名称经违法核定冠以省(自治州、省辖市)名或“台北”、“我国”等印有的,则在省级范围内及全省范围内不得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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