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实业公司」我国现行有关注册公司管辖的立法特点
综合性考察中华民族现行有关
管辖的法律与实践,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中华民族将注册上海公司机关分为中央级(国家级)、省(自治州、直辖市)级、县级市级绩溪 注册实业公司县(市)级等四级,每一级登记机关均分别享有相应的明确注册上海公司司法权,包括国家所注册上海公司机关亦从事明确注册上海公司外交事务。
第二,在确定注册上海公司管辖的应以,既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又执行了属人管辖国际标准。如其第7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州、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和第8条明确规定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警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本法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就是采用属地管辖原则。但第6条、第7条中明确列出的大多数情况又执行了属人原则,如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企业归口政府机构履行董监事职能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融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外国投资的公司”,等等,即是采取属人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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