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金公司」公司名称登记之转让登记和撤销登记

公司名称经过登记,公司取得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从物理性质看,该专有使用权属所有权的物理性质,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可以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在公司终止时将公司 注册基金公司名称进行转让;二是将公司的商业性演艺事业与公司的名称悉数转让。根有关立法的明确规定,公司转让其名称的,必需向登记机关兼办让登记,否则转让违宪,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不得以转让之确实对抗善意第三人。

撤销登记是指因公司登记存在缺陷,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登记,从而撤销对公司名称的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公司名称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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