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自贸区」上海关于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2000年1月24日,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分别筹资35万 注册公司自贸区、45万元、15万元、5万元注册成立了A公司(信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在公司经营步骤中,股份发生了改变,截至2005年7月8日,A公司的依法人变更为肖某某,常务董事为黄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9人,大股东为黄某某、李某某等12人。

  

  后黄某与罗某某变更为公司监事。为履行监事职能,黄某于2007年928日致函A公司依法人肖某某及监 注册公司自贸区事会,要求A公司和公司监事会对财务进行全面性审计。2007年9月30日,A公司依法人肖某某及监事罗某某复函黄某,拒绝了黄某提出的对财务进行全面性审计的要求。两国因此发生纷争。

  

  被告黄某认为,原告A公司经营出现异常,但原告依法人拒绝其提出的对财务进行全面性审计的要求,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提供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的财政的资讯进行审计;A公司承担为审计而发生的全部开销;赔偿金由A公司承担。

  

  法庭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当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经营情况异常时,享有相应的调查权;当调查结果涉及专业知识难题需要聘请律师经纪公司等政府机构或工作人员时,还享有聘请专业知识政府机构协助的基本权利。同时,该条文也对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 注册公司自贸区的公司的监事所享有的上述基本权利的前当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才享有调查结果及聘请专业知识政府机构协助的基本权利,且调查结果的范围内应针对公司出现异常的经营情。本案中,黄某要求行使职权调查权,其必要应为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并且行审计的范围内应当针对其所发现的出现异常经营状况。根据查清的确实,A‘司的经营状况不存在出现异常表现,故黄某以A公司经营情况异常作为依据于法不合。即使黄某违法享有当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的调查权及聘请律师经纪公司协助的基本权利,其调查权的行使职权也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调查结果的范围内也应限于出现异常的经营状况,但黄某却要求A公司提供2005年至2007初的财政的资讯进行审计,这与黄某所发现的经营出现异常而进行的调查结果并无必要关。同时,黄某享有的聘请专业知识政府机构协助的基本权利非常必定进行审计,故黄某要求审计缺乏基本权利,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天津j就爱创业者、专业知识全权代办各类天津公司的注册公共服务、注册天津公司、试验区

注册公司

工商业注册,也为创业提供财政代理服务!

以上就是如一转让网关于 [「注册公司自贸区」上海关于公司监事是否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的介绍。
想要获得更多需求和帮助请直接 【在线咨询】或是添加微信号【19008205409】 我们客服顾问免费为你解决各种公司及财税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复制

服务监督

全程监督有保障

安全保障

SSL/TDE数据加密

售后无忧

不满意随时退款

专家解答

平均4年行业经验

百科资讯

财税知识

企业百科

友情链接

微信客服

服务热线:(9:00-18:00)

19008205409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