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

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是各国劳动法都广泛重视的难题。但是,综观各国有关公司住所认定标准的立法,差异较小。有以总公司所在地为公司住所者,如韩国、中华民族台湾地区;有的规定以司具体进行管理工作的大多为公司住所,如美国;也有规定公司所由公司章程确定,一般来说应是公司的经营场所、的业务领导者机构或政府部门所在地,如奥地利;还有的规定以公司主要办事处在地为公司的住所,加拿大则规定以公司注册地作为公住所,并且公司的注册地可以与公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司的具体主要开业的中心或商务中心不完全一致,三册地指定一名中间人。对于东都的住所,一般国家所均以总公司的住所为分公司的住所,但也有少量国家所允许将分公司所在地作为分公司的住所,如马来西亚。概括起来,关于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政府机构标准、的业务标准和注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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