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司注册」就设立登记看公司登记之申请人

这里乃是的公司登记的申请者,是指在立法上的公司登记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审批公司登记,就设立登记看,它是公司成立和取得法人地位的必经之路程序中。《韩国商法典》第57条规定:“公司因本公司驻地的设立登记而成立”。《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一款堪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业性登记簿以前,不作为此种公司存在。”中华民族《公司登记条例》第3条也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行政机关违法登记,领取《事业 工商公司注册单位业执照》,方取得中小企业法人地位。在完成公司登记以前,是处于公司发起人筹办公司下一阶段,

应当是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枢纽。因此,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整体来说,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的发起人不只一人。为便利实际操作,公司设立人可以委托代表者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拟定登记申请行为。所以中华民族《公司法》第3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大股东指定的推选或联合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民族台湾地区《公 工商公司注册司法》第387条也规定,表公司之主管多达人时,得由一人申办之。发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必需出具授权承诺书。但是对于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的规定稍有有所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内公开发行股权,且设立人总人数较少,数量较大;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总人数多,数量大,还可能要向社会上公开发行股权),中华民族立法规定设立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发起人在登记成立公司前再行选出常务董事,成立常务董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要求。我们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后所成立的监事会,实质上就是发起人的代表者。为便于实际操作,中华民族《公司法》必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由监事会负责申请。以上研究可以非常简单归结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但为了在实践中的操作,中华民族法律必要定了公司设立登记的明确要件,在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指定推选或委托的代理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为作为发起人推选的监事会或监事会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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