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税」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法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大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立法、规章,结合本市具体状况,制定本法例。

       第二条本法例所称古树是指古树在一百年以上的杂草。

       本法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杂草:

       一观赏植物贵重、稀有的;

       二具有最重要近代商业价值或者纪念碑涵义的;三具有最重要科研机构商业价值的。

       本法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古树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下述的杂草。

       第三条本市区划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 公司注册税用本法例。

       第四条苏州市绿化总局下述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本法例的组织实施;其隶属于的苏 公司注册税州市园林绿化督导总队下述简称市绿化督导总队按照本法例的授权,实施违法行为。

       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机构下述简称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按照本法例的明确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的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监督。

       本市规画、建设工程、水产、市政当局、房产资源、污水处理、铁路线、环境保护、旅游观光、宗教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作实施本法例。

       第五条本市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政治宣传普及化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准。

       第六条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都无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查处。

       第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杰出贡献的的单位和一个人,由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给予表彰和奖赏。

       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明确规定实施分级制度保护:

   公司注册税     一名木以及古树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古树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下述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不定期在本行政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结果,并按照下列明确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确认;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组织鉴定,报市绿化局确认。

       公司注册税 鼓励的单位和一个人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调查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局或者区 公司注册税、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按照前款的明确规定,第一时间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奖赏。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国际标准和鉴定程序中由市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资料,并报 公司注册税市绿化局立案。

       市绿化局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 公司注册税行统合序号。第十一条市绿化局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边醒目位置设立标示杂草序号、命名、保护等级等细节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市绿化局应当报请市规画管理工作机构,按照下列明确规定,列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自然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自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干垂直三维外五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自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干垂直三维外二米。

       第十三条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自然保护区内,应当采取行动保持植被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危害废渣废液、增建扩建建筑和建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的娱乐活动。

       因的城市根本性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自然保护区内工程的,规画管理工作机构在核发建设规画许可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看法;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月内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绿化局的保护要求制订明确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联产承包,并按照下列明确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行政机关、的部队、社会上社团、中小企业、企事业公共设施范围的古树、 公司注册税名木 公司注册税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实行物业的,养护责任人为其交由的物业中小企业。

       二铁路线、高速公路、河床公共设施范围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铁路线、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机构交由的养护的单位。

       三绿地范围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工作机构交由的养护的单位。

       四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发展商交由的物业中小企业。

       五村民院子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发展商。

       前款明确规定之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确定。

       民房拆迁范围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例有关养护责任人的明确规定进行保护。古树、 公司注册税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在村民院子内的,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给予原养护责任人必要的补偿金。

       第十五条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具体养护法律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兼办养护法律责任转移手续,并新的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市绿化局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国际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适当的养护知识训练和养护新技术监督。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国际标准进行养护。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讨论养护知识。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开销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接受交由承担养护法律责任的,养护开销由当事人承担。承担养护开销确有艰难的的单位或者一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申请养护补助资金。养护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市和区、县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专为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抢救、复壮,保护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维修,以及承担对养护资金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的单位和一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的单位和一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指示牌中享有一定限期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自然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养护责任人认为其工程可能负面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调查报告。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工程的单位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第十九条市绿化局和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确定专为管理者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并按照下列明确规定,不定期进行检验: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最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二级保护的古树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三古树后续资源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检验中发现杂草栖息于有出现异常或者自然环境情况负面影响杂草栖息于的,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古树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因的城市根本性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在一百年下述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局申请。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月内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看法,并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市根本性建设项目或者的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工程,需要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向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申请。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月内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看法,并报市绿化局批准。市绿化局应当自收到审核看法月内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绿化养护的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开销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开销,由建设工程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制造、贫困造成的污水、排放或者废渣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一个人采取行动,消除损害。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

       二剥损树干、攀折树上或者刻画、敲钉;三借用树枝做支撑物,在树枝悬挂或者缠绕其他道具;四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 公司注册税续资源的支撑、栅栏、电线、指示牌或者堤防等相关保护公共设施;五其他负面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发现杂草衰萎、濒危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调查报告。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绿化养护的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市绿化局调查报告,经核查、鉴定和查明因素后,予以注销。

       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调查报告,经核查、鉴定和查明因素后,予以注销,并报市绿化局立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予以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核查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或者市绿化督导总队按照下列明确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法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不采取行动保持植被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娱乐活动的,勒令其期限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下述的处罚;造成杂草相当严重损伤的,处 公司注册税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述的处罚;造成杂草死亡的,每株处五千 公司注册税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处罚。

       二违反本法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勒令其期限改正;造成杂草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处罚。

       三违反本法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按照养护国际标准进行养护的,勒令其期限改正;单据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下述的处罚;造成杂草死亡的,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述的处罚。

       四违反本法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古树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述的处罚;予以批准移植古树在一百年下述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处罚;予以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述的处罚;予以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杂草死亡的,以砍伐处死刑。

       五违反本法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交由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的单位进行移植或者养护的,勒令其期限改正,单据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处罚;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的单位从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或者养护的,没收其违法行为所得,并处违法行为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述的处罚。

       六违反本法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长时间栖息于的,勒令其期限改正;单据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下述的处罚;造成杂草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处罚。

       七违反本法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述的处罚;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二人均二十万元下述的处罚;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述的处罚。

       八违反本法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明确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勒令其期限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下述的处罚;造成杂草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述的处罚。

       九违反本法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杂草死亡予以核查注销擅自处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述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例明确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相关保护公共设施的,应当违法承担赔偿法律责任;被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绿化局、乡镇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市绿化督导总队的人员在本法例的执行步骤中,滥用职权、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下级部门违法给予依法;被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原告对市绿化局、乡镇管理工作古树名木的机构、市绿化督导总队的明确行政事务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民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民国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司法院。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民事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明确行政事务行为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机构或者市绿化督导总队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强制。

       第二十九条本法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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