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注册」重要提醒!这样“变票”也是“虚开”!!

最重要提醒!这样“变票”也是“虚开”!!

个案回顾:财务巡查机构在某次检验步骤中发现,某中小企业将给雇员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额度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本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税率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纯利扣除会受到扣除比率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工序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前额度扣除。

根据检验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中小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收,加收滞纳金,并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处罚。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实质上!

财务检查人员早 新加坡公司注册就看穿了一切!!

问:对于这样的责任人是否觉得很吃惊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收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答: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具体经营的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个案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收为目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工作必要》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的单位和从事制造、经营娱乐活动的一个人在购买产品、接受公共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娱乐活动支付现金,应当向钱包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额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次序、中央电视台,全部联次重复使用真实情况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具体经营的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因素自己开具与具体经营的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具体经营的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问:这种开票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原因呢?

答:

按照《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工作必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必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行为所得;

虚开额度在1万元下述的,可以并处5万元下述的处罚;

虚开额度超过1万元的,并处5人均50万元下述的处罚;< 新加坡公司注册/p>

被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行政机关移送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安部门管辖的案件备案追诉国际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

所以,

各位小同伴一定注意了,

在日常经营步骤中,

必需按照规定

开具或收受发票,

发票细节应真实情况反映的业务状况。

违法操守缴纳,

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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