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注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
公司法第8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额度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者认购的新股总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产总值。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大股东的一个人色调十分疏远。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非常最重要的立法涵义。注册资本是公司必需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进行登记的法定事宜之一。为了使公司数量达到一定数量,中华民族公司法在本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为港币500万元。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较低 中山注册公司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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