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企业的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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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长年挂账务上

怎么处理较为好 ?除了其他应收,可以做开业外支出吗?有相关法例明确规定吗?上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答:该公司长年挂账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法令明确规定前提的,可以经财务机构审批后作为损失斯登,计入开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以前,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物权处理。

  1、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资本损失纯利扣除方针的通知》(税务〔2009〕57号)第四条的明确规定:“中小企业除利息类物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额度后确认的难以收回的应收、预付现金,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违法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违法注销、吊销执照,其清算个人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违法被宣布失踪、死亡,其个人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财产或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者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单据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了已不得不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负债重整协定或法庭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难以追偿的;

  (五)因灾害、内战等不可抗力导致难以收回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务、财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2、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中小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档:

  商务部新闻稿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应收及预付现金坏账损失应依据下述相关确实物料确认:

  (一)相关事宜合约、协定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新闻稿;

  (三)属于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应出具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裁决政府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庭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开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执照证明了;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部门等有关机构对债务人一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了;

  (六)属于负债重整的,应有负债重整协定及其债务人重整利润缴纳状况说明;

  (七)属于灾害、内战等不可抗力而难以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状况说明以及放弃物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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