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注册商标常见的失败原因有哪些

东莞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并不高,有一半的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导致申请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存在近似的情况,除了这个原因,其中几种导致被驳回的原因也不容忽视,接下来具体介绍下每种情况。

  

  一、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否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
  
  二、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商标查询空白期也称为商标查询“盲期”,即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到商标局录入电脑的这段时间,商标信息是处于未知的状态,无法被检索到。目前,商标的查询“盲期”为10天左右。
  
  所以,如果你不幸碰到了这个“盲期”,你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和之前别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样是很难注册成功的。
  
  三、新申请商标系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等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
  
  四、新申请商标系禁用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上述法条相违背,商标局大概率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五、新申请商标含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新申请商标如果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如果商标的文字太大众化,缺乏设计,或者商标图案仅仅使用简单的线条或者几何图形来进行设计,那么消费者很难对商标进行辨认,缺乏显著性,商标评审人员会驳回该商标身,驳回的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予注册,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只能重新设计商标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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