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高法院: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加速到期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山东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对审判实践中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全庭法官会议研究和全省商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讨论,现就有关问题已达成共识,并形成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参考。

  (一)新注册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1.债务人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或者说“非破产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

  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清偿债务的,不予支持。

  理由: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是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者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答: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显著过长或者公司实有资本与其经营的性质和风险显著不适应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实践中,若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如实将其财产状况向债权人披露,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理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等。其中,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相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主要指“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认缴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明显不匹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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